宜宾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则

作者: 时间:2019-07-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和加强学校的保密工作,强化保密工作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保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保护,全面管理,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保密工作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保密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我校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主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学校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我校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实际组织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精神的意见,并负责落实意见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主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在研究、部署、总结业务工作时,同步提出保密工作要求,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

第三章 保密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持学校保密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保密干部,具体从事日常保密工作管理,确保开展保密工作的专项经费。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市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条 涉密人员是指:知悉、接触、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按照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一般(秘密级)的等级,依据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的人员分类界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5]1 号文件)和《四川省重点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办法》(川密发[2001]13 号)的要求任用管理涉密人员。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填写《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审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宜宾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基本条件要求: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无任何劣迹;

(三)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居民及侨居国外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宜宾市国家保密局,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其中重点、核心涉密人员,必须经过保密法规知识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重点涉密人员保密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履职。

第十五条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和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应当分别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法纪,自觉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监督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本机关涉密人员变动情况报送宜宾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确因需要离岗、调动、流动,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保密规定要求,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变动要实行脱密期的管理:一般涉密人员 6 个月至 1 年;重点涉密人员 1 至 2 年;核心涉密 人员 2 至 3 年。离开涉密岗位未履行脱密期手续的,要尽快补办。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经审核批准变动的,必须办理清退涉密载体的移交手续,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的涉密人员,不得批准离岗、调动、流动。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要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我校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

(二)实行保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总结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开展保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保密学习培训活动;

(四)建立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和履职考核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

(五)依法确定国家秘密范围、等级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考核、管理;

(六)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涉密载体、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技术防范、安全检查;

(七)对学校承办的涉密、涉外重要活动、会议、项目,要研究制定保密工作预案,采取技术防范保密安全措施;

(八)检查学校各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保密信息审查和失泄密报告制度,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九)开展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改进保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在保密管理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

(二)拟定保密工作计划,提出保密工作建议,拟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保密工作决策、部署;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涉密范围、涉密载体、涉密项目的确定、变更、解密和校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涉密、涉外及重大专项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查对外提供、寄运、携带出境的涉密载体、文稿和其他物品,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办理审查或报批手续;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的情况,上报学校开展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六章 依法确定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所产生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执行,坚持“谁产生,谁确定”的原则,实行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数量,机、绝密件应编排顺序号。

第二十八条 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时要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确定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保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要在拟定意见后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 10 天,并做文字记载。

第三十条 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涉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涉密载体,还要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时且无特殊规定的,即自行解密(绝密级 30 年、机密级 20 年。秘密级10年)。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实密级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解密。

第三十二条 涉密载体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要及时在原位置附近标明。不能标明的,要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接触范围内的人员,自行解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要作为工作秘密(内部事项)、商业秘密对待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七章 涉密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涉及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内部专门场所。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表》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加盖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公章,报宜宾市国家保密局确认,并报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5]1 号文件),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学校保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的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保密状态。

第三十九条 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要配备由国家保密部门检测合格的电子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要配备密码保险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技术防范装备实行强制配备,标准和目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要有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并建立维护、维修日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日常安全保密检查和管理,检查情况应作文字记录。

第八章 涉密载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涉密载体应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十三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要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涉密载体的复制应报经制(作)定单位部门批准备案,复制内容不得改变其原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视同原密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必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携带中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和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经过审查批准,并作出文字记载。

第四十七条 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单独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密级(含)以下涉密载体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涉密人员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要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十八条 涉密载体(事项)保管、登记情况,要坚持实行报送备案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五十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并指定专人管理;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普通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传递、发送涉密信息;使用复印机和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复制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章 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涉密活动,要制定专项保密工作预案,采取相应安全保密防范措施进行保密监督和管理,确保涉密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涉密会议,要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举办。会前制定预案,确定会议密级、代号,并对会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会中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和服务人员,使用电子干扰设备,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设备进入;会后及时清退文件,检查会议场所,防止丢失涉密物品。

第十一章 对外宣传和涉外保密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和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原则,对涉及的各类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要明确保密事项,对外提供资料和样品实物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外事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保密法纪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涉外人员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严禁个人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和物品。

第十二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选择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五十八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应立即卸载清除,按照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经测评审批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恢复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存储介质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接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 加强对涉密电子设备管理,建立完善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台帐;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维修、报废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计算机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要具有标识,涉密的要标明密级,非密的要标明用途。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要标明密级。

第六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制定文档化的安全保密策略,并根据环境、系统和威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定期(绝密级 1 周、机密级 1 个月、秘密级 3 个月)形成文档化的安全保密审计报告;每 12 个月根据系统综合日志进行一次风险自评估,形成文档化的风险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相应密级进行管理和防护,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并正确配置和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要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技术保护措施,及时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查杀病毒和恶意代码。

第六十四条 禁止涉密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使用无标识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

第六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携带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要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防止涉密信息上国际互联网与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控制措施,对外发布信息要经过保密审查;从国际互联网与公共信息网络下载信息、程序和软件工具等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要加强管控。

第十三章 失泄密事件查处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发生泄密事件,要在 24小时内书面报告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要经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市国家保密局。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并即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十八条 泄密事件报告内容主要有: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及补救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要在3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告市国家保密局。

第七十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章 保密奖惩

第七十一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不履行保密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不当,导致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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